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其作用类似于发票。根据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该行程单是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并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代理企业在开具行程单时,必须使用统一打印软件,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企业可根据此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航空运单与发票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说明
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重要的凭证,被广大旅客视为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根据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该行程单具备双重功能:既是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又是报销的凭证,同时还起到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这一重要单据被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与税务发票拥有同等效力。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在旅客购票环节,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来开具行程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一流程不得有任何手动操作或使用其他未经授权的软件进行套打,以保证行程单的正规性和合法性。
对于企业财务而言,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为企业报销提供了便利。企业在处理相关账务时,应妥善保存这些凭证,作为税务扣除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