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10]39号通知,查补销售额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是可以计入年应税销售额的。但是,查补销售额仅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并不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查补销售额的处理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的处理方式尤为关键。
一、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范围
在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中明确,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二、查补销售额的具体处理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被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这一点在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查补销售额并不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三、其他说明
文章中的其他内容,如通知的文件编号、各种销售额的具体定义和计算方式等,都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对于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具有指导意义。
这一通知对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明确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特别是查补销售额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