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捐赠资产应视为公允价值销售与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接受捐赠的资产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可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
捐赠及接受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针对企业的捐赠与接受捐赠行为,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企业捐赠资产的处理
企业将其资产用于捐赠时,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所得税处理。首先是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其次是计算捐赠业务的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资产捐赠时,不仅要考虑资产的价值变化,还要将其视为一种所得税的缴纳行为。
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
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必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从其他方获得的捐赠资产,也需要纳入税务计算范畴。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若金额较大,企业在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地将该资产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税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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