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特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条件的组织,只要满足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收入用于公益或非营利事业等9个条件,经过认定,即可取得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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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组织,若符合特定条件并经过认定,可取得免税资格。以下是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明确说明: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特定组织。
2. 专注于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3. 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4. 组织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 注销后,剩余财产需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的日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公开告知社会。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这里的投入人指的是除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 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需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福利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组织外,前一年的检查结论需为“合格”。
9. 应将应纳税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申请免税资格的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对于符合要求的组织,经过认定后,即可取得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