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所得收入,需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若企业用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新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职工安置,可扣除相关支出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无相关计划,需将搬迁收入加减相关费用后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需加强管理和审核搬迁相关文件、计划等。
搬迁补偿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针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企业异地重建后的生产经营业务处理
当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似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时,若涉及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职工安置等支出,其搬迁或处置收入在扣除这些支出后的余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未有重建计划的企业处理
若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计划,搬迁收入需加上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同时减除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利用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情况
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在五年内完成搬迁,则按上述规定处理搬迁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需进行严格管理,重点审核相关文件、公告、协议和计划的真实性,确保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
企业在处理搬迁补偿费时,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