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9号通知规定,对于出租用的固定资产出售,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4%但减半征收。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他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物品,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物品,有不同的征收规定。对于旧货销售,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但减按2%征收。
出租用固定资产出售的增值税缴纳指南
关于固定资产出售的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采取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其他固定资产: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其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相关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对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则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对于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如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以上政策执行中,请确保符合相关财税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在进行账务分录时,请按照财税规定进行正确的借贷记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