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财税处理方式。对于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对于需要挂账处理的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相关栏目应专门用于填写挂账留抵税额。文章最后指出了留抵税额的财税处理对企业的重要性。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对于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需特别注意。在开始试点当月月初,对于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的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进行列示。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填报
对于需要挂账的纳税人,主要是指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的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的“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的“本月数”大于零,并且同时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其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在申报表的主表中,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以及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中的“本年累计”专门用于填写挂账的留抵税额。
具体的财税处理,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