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9号通知,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在不同县(市)但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可以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权在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此通知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分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纳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缴纳方式有特定的规定。
一、政策概述
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时,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总机构可以汇总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政策的实施,为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提供了便利。
二、详细规定
对于固定业户,若其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位于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权归属于省(区、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
三、具体流程
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和操作:
1. 向所在省(区、市)的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提交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证明等。
3. 获得审批后,总机构可以开始汇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注意事项
企业在操作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并符合审批要求。
遵循财税[2012]9号文件的各项规定。
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操作正确。
此指南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分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确保企业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