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规定了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标准。具体为当年销售收入的30%以内可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联企业可签订分摊协议进行费用分摊。烟草企业的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扣除。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替代之前的政策。
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的标准
一、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非酒类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准予税前扣除。若超出此比例,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联企业间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简称分摊协议),其中一方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本企业可扣除限额内,可选择部分或全部按协议在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归集至本企业的相关费用排除在外。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四、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具体细则
1. 行业限定与扣除比例
针对化妆品、医药及非酒类饮料制造企业,其广告及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设定为当年销售收入的30%。此标准为企业提供了合理的宣传费用支出空间,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
2. 关联企业间的分摊协议
对于关联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分摊协议,实现广告及宣传费用的合理分摊。这种安排既符合市场运作逻辑,也为企业提供了灵活处理费用的途径。
3. 烟草企业的限制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体现了对烟草行业的特殊调控政策。
4. 政策时效与替代
该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同时替代了之前的《财税〔2017〕41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