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财政性资金,若符合特定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条件包括:企业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文件、政府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核算。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部分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财政性资金,若符合特定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以下为具体条件:
企业接收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需来自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并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要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资金专项用途的证明:企业应能提供关于资金拨付的文件,明确资金的专项用途。
2. 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需对该资金有特定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
3. 企业的财务核算:企业必须对这笔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支出进行单独的核算,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税务优惠政策,有助于合理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