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注意,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于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而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损失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的支出只要符合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的要求,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也有明确的公告规定。
股权投资损失的相关公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损失发生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这意味着,当企业持有股权期间,因被投资单位亏损而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做出纳税调整。
具体的投资损失处理:
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企业自身在以后的年度所得中弥补,不能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而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产生的损失,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股权投资损失时,应严格按照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进行,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