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营业税的条件包括:收费项目需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需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才能暂免征收营业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营业税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满足特定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暂免征收营业税。以下是具体的条件:
一、收费或基金的设置权限
1. 必须是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也符合此条件。
二、票据要求
2. 所收取的费用或基金,必须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资金去向
3. 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才能免缴营业税。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促进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