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的售楼部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售楼部作为开发企业自用的一部分,应按照其房产原值的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公司的售楼部房产税缴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明确指出,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税缴纳事宜,有以下规定: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的房产税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开始计征房产税。特别地,当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为售楼部时,应从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售楼部作为开发企业的自用场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房产原值的70%将作为房产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按照1.2%的税率进行缴纳。
具体细节如下: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建造的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或出借,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 售楼部作为自用场所,按照其房产原值的7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依照1.2%的税率,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房地产公司在使用其售楼部作为自用场所时,需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