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48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可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允许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接受归集的企业不占用其原扣除限额,但总体扣除限额需符合规定标准。具体操作为双方签订分摊协议,明确费用分摊方式和限额,确保合规操作。
关联企业广宣费的分摊操作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关联企业间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上需遵循特定规则。
一、基本规定概述
关联企业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其中一方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在符合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不仅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二、分摊协议的重要性
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明确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根据此协议,企业可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还是归集至另一方扣除,但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三、费用扣除的细则
1. 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非实际发生额。
2. 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本企业的可扣除广告宣传费按规定计算扣除限额,同时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3. 但被扣除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四、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1. 关联企业在签订分摊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摊的方式和比例等。
2. 在进行广告宣传费分摊时,必须符合国家财税政策的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3. 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企业在遵循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进行关联企业间的广告宣传费分摊,以确保合法合规,并合理进行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