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交馆舍属于政府资产,外交人员服务局代表政府行使经营管理权,因此出售馆舍收入可视同国家财政拨款,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
出售外交馆舍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出售外交馆舍的收入,依据相关法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49号),外交馆舍作为政府资产,其经营管理权由外交人员服务局代表政府行使。
财政部在相关复函中明确指出,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馆舍的收入可视同国家财政拨款,全部留用,并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局取得的出售馆舍收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相关法规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49号)。
2. 财政部《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将出售馆舍款留作更改资金的复函》〔(92)财外字第805号〕。
二、具体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交人员服务局取得的出售外交馆舍收入,视同国家财政拨款,不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收入需专款专用,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其附属设施。
三、总结
基于以上法规及财政部复函,出售外交馆舍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需按照特定用途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