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企业合并重组以及企业分立重组。其中,法律形式改变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和股东重新投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资产和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债务重组需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需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企业合并重组和分立重组则涉及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税务等方面的处理。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
一、关于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当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者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时,视同企业进行清算与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转为合伙企业,或公司从杭州迁至香港,都需视同公司清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二、债务重组的处理方式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转让非货币性资产需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清偿债务则确认债务重组的损失(或收益)。
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重组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一致,确保税务处理的连贯性。
四、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
1. 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按照清算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重组的税务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当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处理。
4. 若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则其与股东都应按照清算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后,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