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投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本确认分为两种情况。2006年3月2日后,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土地成本;之前则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作为土地成本。摘要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房地产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成本的确认方式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认土地成本的方式如下:
一、以2006年3月2日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 2006年3月2日之后的情况
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若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征收了土地增值税,则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支付金额据以扣除。
2. 2006年3月2日之前的情况
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若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确认分录(以会计分录为例)
对于土地使用权投资,会计分录应如下:
借:土地使用权资产账户
贷:投资收入账户(或相关资产账户)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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