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设备和发票。转登记后的纳税人应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遵守此规定。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的发票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针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发票处理方式如下:
一、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
转登记纳税人可继续利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上交或重新购置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
1.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时,转登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 若转登记日前已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定,纳税人将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不动产销售的特殊处理
对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这一规定简化了转登记纳税人的发票处理流程,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确保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