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包括:销售方发现发票有误且发票联、抵扣联未交付给购买方时可当月即时作废;若需对开出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需满足三个条件,包括退回发票联、抵扣联未超过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和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作废后,销售方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处理并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及流程
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若发现发票有误且发票联和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可立即当月作废。除此之外,对于已开出的专用发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作废:
一、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不得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 销售方尚未进行抄税及记账工作。
3. 购买方未进行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合,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作废后的处理流程
当满足上述作废条件时,销售方在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相应数据电文进行作废处理。同时,需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明确标注“作废”字样,并全联次留存。未打印的专用发票亦需注明作废。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为确保作废流程顺利进行,销售方应妥善保管发票联和抵扣联,确保其在退回时完好无损。同时,对于作废的发票应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销售方和购买方应密切配合,确保发票作废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