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特定支出允许结转。包括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这些支出超出当年可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有更高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允许结转的支出如下:
一、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有限制。若相关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则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若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则准予扣除。若超过此限额,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继续结转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若超过此比例,超出部分可在未来三年内继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通常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若超出,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及饮料制造(非酒类)企业,其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以上各项支出,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申报,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