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中的不同情形,如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老项目等;还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此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也可以选简易计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或5%,具体情况需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或资产而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以下列举相关情形:
一、建筑业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可选择简易计税。
3. 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房地产业
1.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以一定差额为销售额,并按5%征收率计税。
2. 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销售,同样可按简易计税,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5%征收率计算。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老项目,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其他服务业
1.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自来水费收取。
2. 不动产经营租赁。
3.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按财税〔2016〕36号文选择差额纳税。
5.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四、其他可选简易计税的情况(征收率为3%)
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文化体育服务,特定时间段内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经营租赁服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提供的服务,县级及以下水力发电等。建筑用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物制品,拍卖行的特定收费等也可选择简易计税。
以上各种情形,纳税人在选择简易计税时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