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针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如养老院等,其自用房产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这一政策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一种税收扶持。
养老院房产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针对养老院房产的税收政策特定以下优惠:
一、暂免征收房产税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由于其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多方面服务,具备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因此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相关定义与范围
1.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是非营利的,主要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
2. 通知中所涉及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等多种类型。
基于以上条款,符合规定的养老院房产在特定时期内无需缴纳房产税,这一政策为养老机构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与鼓励,促进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