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等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和动产所在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负担支付企业或个人住所地等原则确定。其他所得的确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境外所得确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对于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无论货物销往何处,只要交易发生,即视为有效所得。
二、提供劳务所得
提供劳务的收入,依据劳务发生的实际地点来确定。这意味着,无论劳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其所得均按照劳务发生地计算。
三、转让财产所得
对于转让财产的收入,区分不动产和动产进行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得依据其所在地;动产转让则视转让企业或其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则依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进行确定。这意味着,无论投资者身处何地,只要企业所在地确定,其股息、红利等投资所得便随之确定。
五、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于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视负担或支付的企业或机构、个人住所地而定。若无法明确判断,则可根据负担、支付的实际地点进行确定。
六、其他所得
除上述明确列出的所得外,其他类型的所得,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确定。这些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