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包括鸡、鸭等,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适用于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以及内脏、头、尾等组织。具体规定可参照财税〔2012〕75号文件。
销售鸡鸭的增值税缴纳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针对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特定鲜活的肉蛋产品享有增值税的免征优惠。其中,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相关的肉类产品,如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以及内脏、头、尾、骨等部位。
一、增值税免征范围
对于销售鸡鸭等禽类及其相关肉产品,若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增值税的免征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二、具体要求
1. 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批发或零售业务,销售符合通知规定的鲜活肉蛋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2. 鲜活肉产品包括鸡鸭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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