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的证明并注明凭证详情,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无法取得证明,当事人需说明情况并经相同流程批准。对于如火车票等无法补开证明的凭证,处理办法同上述流程。
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按下述流程处理:
一、取得原开出单位的证明
当从外单位获取的原始凭证不慎遗失时,必须首先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此证明需明确注明遗失凭证的号码、金额及内容等关键信息。此步骤需得到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只有经过正式批准,该证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的替代品。
二、无法取得证明的情况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原开出单位证明的情况,如常见的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当事人需详细阐述情况,并经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审批。经批准后,该凭证可代作原始凭证。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任何遗失的原始凭证,都应尽可能追溯其源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后续的审批流程也要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执行,确保每一步都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和审批。应加强对原始凭证的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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