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产品开始投入使用以及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等条件满足其一,即视为产品已完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当开始办理交付手续或实际投入使用时,也应视为产品已经完工。企业应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间确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其完工时间的确定有以下标准:
一、产品竣工证明材料
对于除土地开发之外的开发产品,当其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即视为已完工。
二、产品使用状态
当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无论是否通过工程质量验收或办理完工备案手续及会计决算手续,只要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的交付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即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三、初始产权证明
当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也视为其已经完工。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并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完工时间标准如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来确定其开发产品的完工时间,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