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退休再受聘收入是否纳税
退休人员再次受聘,其收入是否需要纳税,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确定。若再任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的条件,那么其所得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后,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法规概述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
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明确了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为判断其是否属于受雇提供了明确依据。
2.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公告,为计算税收提供了指导。
二、收入纳税情况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退休人员的再任职收入,在扣除法定费用后,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并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受聘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需严格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