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70号通知,自用设备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该通知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相应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因此,对于自用设备,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关于自用设备进项税额转出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用设备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对于纳税人而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特指那些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并且取得相应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设备。这些设备的增值税税额,是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明确注明的或是依据凭证计算得出的。
关于规定的具体内容:
1. 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时间要求: 纳税人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必须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这是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时间起点。
2.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要求: 这些固定资产必须附带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这是纳税人进行税额抵扣的重要依据。
3. 税额的计算与标注: 增值税税额是依据凭证上注明的或依据凭证计算得出的,保证了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处理自用设备的增值税问题时,应明确其购买时间、凭证的开具时间,并准确计算可抵扣的税额,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