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有金融保险企业或受托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在无法收回时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列支。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处理借款坏账时需注意借款方的类型,确保符合规定后方可在税前列支。
企业收不回的借款税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中明确规定了企业收不回的借款税务处理办法。
一、关于直接借款
对于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若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委托借款
而对于其他企业委托给金融保险企业等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若同样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则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情况
只有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或受托借出的款项,在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列支。
四、非上述类型借款
如果不属于上述类型的企业和借款情况,所发生的坏账不能在税前列支。
企业在处理收不回的借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