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丢失后,企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再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公示后不可撤销,若找到执照,可直接到当地工商局说明情况并办理后续事宜。此项变更遵循国发〔2018〕28号精神,旨在简化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营业执照丢失公示及后续处理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针对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的企业,现在无需再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企业可依据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公示后找到执照的处理方式
若企业在公示后找到了丢失的营业执照,按照相关规定,是不可以再撤销公示的。但企业无需担忧,可直接前往当地工商局进行情况说明。在此,工商局将为企业提供协助,办理后续事宜。这一过程确保了信息的透明与企业的权益。
注意事项
1. 企业在公示系统上发布声明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 若公示后找到执照,不可自行撤销公示,需前往工商局说明情况。
3. 工商局将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企业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透明与真实,同时,也要关注自身的权益,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