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限制。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需在一定限额内准予扣除,不同企业类型限额计算方式不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房地产企业支付佣金或手续费的税前扣除限制
一、企业委托销售企业售房时,关于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税务规定如下: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准予税前扣除。具体计算限额如下: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支出,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则为10%。
其他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为所支付佣金或手续费的最高扣除限额。
二、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情况,《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其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以上内容基于相关税务文件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严格遵守,以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