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所签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而对于个人,在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未暂免贴花,而对于个人购房者,在特定时间内可享受印花税免征的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印花税相关说明
《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关于商品房销售,财税政策对印花税有所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征收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这一税收规定是适用的。
然而,对于个人销售的或购买的住房,情况有所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明确指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合同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其销售房屋所订立的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标准征收印花税,目前暂无暂免贴花的规定。
二、个人购房合同
至于个人购房方面,自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的购房合同,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在印花税方面存在特定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税务处理,而个人购房者在特定时间段内可享受印花税的免征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