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处理的问题,根据原文所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只是为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存货状况,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转出处理。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存货成本不能收回,应按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但不需要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进项税额的处理
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当存货因毁损、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导致成本无法完全收回时,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此准备是为了反映存货可变现净值与成本的差额,旨在更真实地展现企业的存货状况。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性质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具体的操作是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进行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这里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是作为存货的抵减项目存在的,其核心是反映存货的实际情况,而不涉及存货科目的余额调整。
进项税额的处理
由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设置,其目的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所提及的“非正常损失”。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处理的。这一操作是基于存货的正常损耗和自然贬值,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总结
对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我们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这一处理方式是基于存货的实际状况进行的真实反映,不涉及非正常损失,也就不需要进行额外的税务调整。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明确区分存货的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失,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