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应税行为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的当天以及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则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
当销售款项被收讫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即行产生。若先行开具发票,则以发票开具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日。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指的是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过程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如果书面合同已确定付款日期,则按合同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以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针对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人,若采取预收款方式,则其纳税义务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行发生。
三、对于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在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发生。
四、在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纳税义务同样在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发生。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相同,即当纳税义务产生时,扣缴义务也随之触发。
这些规则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确保税收的及时征收和财政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