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将其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对于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同时,交易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方式包括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的核定
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初始计量至关重要。具体方法如下:
1. 初始计量原则:
企业在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金额。这是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反映市场状况的关键。
注意要点:
已宣告但未发放的利益处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若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这些利益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费用的处理: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
2. 会计处理方式: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以公允价值计):反映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
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针对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投资收益:记录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贷:
银行存款:表示企业为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款项。
通过以上步骤,企业可以准确核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后续的投资决策和资产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