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盈不需要备案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不再需要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完整保存。此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存货盘盈与盘亏的处理要求
关于存货的盘盈与盘亏,处理方式如下:
存货盘盈的处理
对于存货的盘盈,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流程中,并不需要专门进行备案处理。根据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存货的盘盈应当被记录为企业的资产增加。在会计分录上,表现为借方的存货账户增加,而贷方的对应账户则为资本公积或其他适当的账户。这样确保了企业的资产得到准确反映。
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对于存货盘亏的申报处理,仅需填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不再需要额外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需要企业完整保存,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该公告的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高度重视存货的管理,确保存货的准确记录,并遵循相关税务法规进行申报处理。对于存货的盘盈与盘亏,企业需保持清晰的账务记录,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