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该文件,开办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并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两种方式均可使用,但一经选择,不得更改。因此,企业在处理开办费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开办费(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依据的是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根据该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开办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视为长期待摊费用。
一、计入管理费用的处理方式
当选择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方式
若将开办费视为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随后,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摊销,摊销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旦选定一种处理方式,便不可随意更改,以确保会计处理的连贯性和准确性。企业在处理开办费时,应明确其用途和性质,以做出正确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