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农产品主要包括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制种企业在特定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蔬菜批发零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及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的畜禽。这些农产品在特定条件下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和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确定。
免税农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其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
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相关规定,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包括各种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以及经多种工序加工的蔬菜。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鲜肉及蛋产品。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纳税人采取此经营模式销售畜禽,自2013年4月1日起,销售的成品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以上各类免税农产品,均依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