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规定包括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以及纳税人到外县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方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摘要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确认
消费税纳税地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报关地海关纳税。
四、特殊情况下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到纳税人核算地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由总机构申报纳税,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消费税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