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国外出差的单据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税前列支,但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如有疑义,可以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如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因此,企业在报销国外出差费用时,应确保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留意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的额外证明。
国外出差单据作为报销凭证税前列支的相关说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获取的与纳税相关的发票或凭证,在税务审查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对其有疑义,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这些证明可能来自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只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并认可后,这些境外取得的凭证才可以作为企业记账核算的凭证。
对于因出差到国外所产生的消费签购单,它们可以作为与纳税有关的凭证。但如果在税务审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这些凭证有所疑问,企业需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一、关于凭证的认可
企业在报销国外出差费用时,所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税务规定。这些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消费签购单、发票、费用明细等。
二、税务审查中的要求
在税务审查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对境外取得的单据存在疑问,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补充证明。这些补充证明可以是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确认证明。
三、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作为纳税人,企业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报销凭证符合税务规定,并承担在税务审查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企业需按要求进行修正或补充,以确保顺利报销。
企业在处理国外出差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时,务必谨慎并遵循相关法规,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