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往来款发生的坏账损失能否进行税前扣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损失源于关联方拆借资金且企业非贷款公司,或债权与经营活动无关,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若因企业购销业务形成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提供相关资料的债权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往来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款项产生的坏账损失,在税务处理上需依据不同情况而定。首先,对于关联方拆借资金形成的坏账,若企业并非国家许可的贷款业务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间借贷风险需自行承担。
其次,若关联方往来产生的债权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其坏账损失同样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必须确保与经营直接相关的债权才能得到税务认可。对于因企业的购销业务形成的债权,若发生坏账损失,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形成的坏账损失
对于关联企业间的借贷,若企业并非贷款业务的主体,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时,应充分了解风险并自行承担。
二、关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债权坏账损失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债权,其坏账损失也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这就要求企业严格管理债权,确保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三、关于因购销业务形成的债权坏账损失
对于因企业的购销业务而产生的债权坏账损失,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只有经过审批后,该损失才能在税前得到扣除。
以上为关联方往来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详细规定。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