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收到因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而按政策规定退回的增值税款,应将其记录为营业外收入,并相应增加银行存款。具体操作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软件公司收到退回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软件公司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当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时,会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当软件公司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款时,需要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
一、账务处理概述
1. 当软件公司收到这笔退税款时,首先会记入银行存款账户,表示公司资金的增加。
2. 同时,这笔收入属于国家政策优惠的范畴,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具体记入“补贴收入”明细科目。
二、具体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以上分录反映了软件公司收到增值税退税款的账务处理过程。这样的会计处理不仅遵循了国家的税收政策,也确保了公司财务的准确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