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各种费用,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新税法规定,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但处理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才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筹办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公司筹建期间开办费与利润核算指南
筹建期是企业从批准筹建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过渡阶段。在这一期间,企业会面临多种费用支出,特别是开办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薪酬、办公费用、培训及差旅费等,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具体分录如下:
一、开办费用的核算
1. 发生费用支出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
2. 月末结转期间费用,会计分录为: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二、新税法下的开办费处理
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定方法,不得更改。(国税函[2009]98号)
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计算企业损益的起始点。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在筹建期间对于开办费与利润的核算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