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监控设备作为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智能化楼宇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监控设备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监控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及后续相关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这些设备主要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可随意移动。
具体地,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的附属设备,是不可随意移动的,其重要性在于保障楼宇的安全与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这类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也明确指出,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等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监控设备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缴纳相应的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