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前期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果预缴税款少于应缴税款,需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若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者经同意后抵缴下一年度税款。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办理退税。具体规定参照国税发〔2009〕79号通知。
前期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退税事宜,有以下要点:
一、关于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这意味着,如果企业预缴的税款不足,需要在规定的清缴期内补交差额。
二、关于退税与抵缴
若预缴的税款超过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有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具体规定如下:
1. 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核对并确认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2. 若发现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 退税申请得到批准后,税务机关会将多缴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4. 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多缴的税款抵缴下一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了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务规定,准确计算应缴税款,并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