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于破产界限,法院会根据法律标准裁定并宣告债务人是否破产,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不予宣告。如公用企业等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会采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此外,若取得担保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中止破产程序。最新的《破产法(草案)》取消了关于“经营管理不善”和“严重亏损”的条件。
破产条件的详细解析
在我国,破产法明确界定了破产的原因,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便视为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含义是,债务人对于已经到期的、债权人提出的清偿要求无法以任何方式(包括财产、信用或能力)进行偿还。这种无法清偿的状态必须是持续的,并且不限于金钱债务。
关于破产的条件,我国的现行破产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例如,对于国有企业,仅在其“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时才考虑破产。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规定既不够科学也难以实施。《破产法(草案)》则取消了这些特定条件,将破产原因明确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界限与特殊情形
法院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为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这一界限的企业都会被宣告破产。基于社会政策的需求,各国都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企业不会被宣告破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不予宣告破产。例如,对于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业,如果政府给予资助,或者企业在六个月内通过取得担保来清偿债务,则不会被宣告破产。如果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那么破产程序会被中止。
总结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我国关于破产的条件、原因、界限以及特殊情形的规定。随着《破产法(草案)》的推进,我国对于破产制度的立法将更加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