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业差额纳税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部分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除了已抵减费用外,仍可抵扣其他正常进项税额。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计算方式明确。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旅游服务业差额纳税操作指南
一、政策概述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若干特定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些特定费用包括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二、税额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销售额计算: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 =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相关费用。
2. 应纳增值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销售额÷(1+6%)×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 = 销售额÷(1+3%)×征收率3%
三、操作注意事项
1. 提供的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办法,但不属于简易征税办法。
2. 一般纳税人除已抵减费用外,仍可抵扣其他正常进项税额。
3. 操作过程中需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查验。
遵循以上规定和计算方式,旅游服务业的纳税人可以更加准确地完成差额纳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