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后,对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且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税款,在追回全部联次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一规定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中的转登记纳税人。
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进项税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当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如何核算呢?以下是详细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进项税额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被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这意味着,这些尚未处理的税额将被暂时搁置,等待进一步的处理或抵扣。
二、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如果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了税款,那么在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这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有助于减轻其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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