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些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职工福利费与教育费的计提比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及教育费的计提比例具体为:
职工福利费
1.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其准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税前扣除时,不是按照计提数,而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的费用进行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2. 根据财税〔2018〕51号通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若其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则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若超过此部分,超出金额可允许企业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涉及税前扣除的比例,不涉及具体的会计分录格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