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涉及的进项税处理需遵循相关税收政策。可抵扣的进项税不用转出,用于免税或福利项目的除外。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包括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等。具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进项税处理
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其进项税处理需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某些情况下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无需转出,除非用于免税或福利项目。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
不得抵扣的情况根据法规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等;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劳务;
3.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非固定资产类购进货物。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还包括: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其中涉及的具体细则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以及哪些货物构成不动产实体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严格按照法规操作,确保合规合法。